1.如何理解“法不容情”历史故事,事例,名

2.法不容情是成语吗

3.急求!法不容情,或,法能容情的辩论词!!!

4.法不容情对吗?

5.法不容情的剧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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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代法治宗旨与理念上还是向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向发展的。也许现实中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可是那也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不同于欧美,也不简单的是从属于大陆法系的框架发展。而且现在还处在摸索的阶段。所以我想还是抱有乐观的心态面对。

面对上述所言的父母不判。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依案而定,也许你所了解的案件正好是有失公平的,但是其实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是比较完善的。只是操作的时候由于一些恶心的或有目的的人为因素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

如何理解“法不容情”历史故事,事例,名

我认为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法律是人类的契约,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和财产的安全。但法律只是人类的契约,不是自然规律,不可能自然实现,为实现这个目的,人类就需要建立实现法律目的的司法制度。司法只是一种手段,司法必须公证才能够保证法律的目的。所以我认为以人为本是订立法律的精神。公平公证是司法存在的唯一理由。

法不容情是成语吗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按规矩办事,不能够跑关系、拉关系、讲人情。“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够法外开恩。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如山、不徇私情。

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不乏秉公执法之人,如汉朝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张释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强项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终无动摇”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铁面无私铡亲侄、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个一生刚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称为“于青天”的于成龙,等等。

急求!法不容情,或,法能容情的辩论词!!!

该词是一个成语。

法不容情是一个汉语成语,意思是法律不会对坏人坏事加以宽容。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个人感情或私利而违反法律。这个成语通常用于形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的容忍范围。

法不容情对吗?

“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很有感触,就此针对法与情的问题作一议论。

我们来看这个题目,乍一看好像是矛盾的,但仔细分析起来,题目出的妙就妙在这个“情”字上。两个“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故而在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已融进了公众之情。但为什么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容情呢?原来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将被法律的战车所碾碎。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也属公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两个“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个人身上感发出来的,由于人的差异,个人之情可能是离乱的、不同的。但人毕竟是同种动物,又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一致的、相同的。这种一致之情也就汇入了社会共有之情——社会公情。当个人之情符合公众意志的时候,我们就称为社会公情,否则就是私情在作怪。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又创造了这样的词汇:“铁面无私”和“不循私情”呢,这里我们的祖先已经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绝不是我个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体现的是公众意志。倘若相反,法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是少数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即使法官严格执法,但因法律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现违背公众之情的现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责众”之说。法不责众也即体现了法也容情,而这所容之情,正是公众之情。

为此我认为我们现在的立法原则应该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应只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种初级形式了。

我方是法不容情

如果对方说 现今的法律制度的确是向着人性化发展

这不是人情在立法中的表现吗

怎么办?

这个人情不是百姓口中的人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形式采取的是成文法,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考虑我国的国情,考虑有关的习惯法,要尊重公序良俗。但是不却不能讲这里的习惯法,认为是普通理解的人情,它是情,是国情,不是“人情”

所以说,此情非彼情。正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所以说才会在依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做到不受“人情”干扰

法不容情的剧情简介

分情况而言,对于法律本身来说是这样的,但是对于人的情感来说不是。法外有情,法律也是为了人与人更好的生活在一起。

法律之所以是把戒尺,作为评判的工具,是因为他本身就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公平公正性。人与人之间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所以一个人做出来的事情在某个角度讲是正确的,是合理的。而在另一个角度讲,是片面的,是悖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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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的原因:

因为观察的角度不同,所以同样存在持正反两面的对立群体,就是所谓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时候究竟谁对谁错,总要分出个对错来。这时,法律就作为最具权威性和约束性的工具,明文规定了一国公民所要遵守的规则。

而法律中的制定肯定是对大多数人,对人民大众是有利的。对少数人是不利的。所以只要一方违反则违法,具有客观性,也大众群体讲,也是公平的。至于的人情问题,是主观的,法律是客观的。更高层面上讲,用感情处理问题多是道德层面的交涉,可能合乎情理,却违反了法律。也可能符合法律,却背弃了道德原则。

比如老实巴角的农民父亲一怒砍死了为非作歹,无恶不作的儿子,自己是大义灭亲,人人拍手称快,所有人也支持这种作法。理论上讲是为社会除去一害,是正义的。但这种行为显然违法,仔细想想,人情归人情,一个人随随便便杀了另外一个人,这种行为不管为何,都是违法的,就是犯罪。

某滨海城市刑警队长肖少明上任第一天就遇到了蹊跷的案。歹徒在光天化日下将金百大集团总裁陈群的妹妹陈雪劫走。几天后又莫名其妙的将陈雪放了回来。既未撕票,也没有勒索钱财。但陈雪已是精神恍惚,并似有难言之隐。

警方欲抓捕徒,可陈雪、陈群却拒不配合警方调查。案子失去线索,肖少明压力重重。之后,奇怪的事情接踵而来,陈群的异母弟弟被杀,金百大重要文件被盗,陈雪自杀未遂;肖少明也突遇哥哥猝死、嫂子精神失常的惨事。他强忍悲痛,加紧调查。而当熟悉的面孔做为嫌疑人,进入他的视野后,他感到了巨大的悲哀和痛苦,罪与罚、情与法的冲撞使肖少明的灵魂经历了严峻的考验,但他坚持履行了一个人民警察的职责。锁定了一系列案件的幕后策划人。

一盘录相带使幕后人走到阳光下,他说出真相和动机让人震惊和出乎意料,而他最后的选择更让大家痛心惋惜。大案告破,肖少明却难有喜悦,他面对大海,感慨万分。心灵淌血的经历使他看到了更深处的复杂人性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

剧中人物心理,感情的复憷历程始终和案件紧紧扣在一起,在对罪犯的追踪中,不断揭示潜藏在人类情感深处的危机,这种并未随案件而结束的沉重感和危机感使人们对犯罪原因、根源的思考更加深入、深刻,也形成了《法不容情》有别于同类题材作品的风格。